问题:水土保持费缴纳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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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税〔2022〕29号)附件: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类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纳义务人), 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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