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员工在本单位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个人所得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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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的规定,“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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