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个税汇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扣除比例分摊方式问题的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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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子女教育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由于商住两用房同样具有居住性质,因此纳税人按照首套贷标准支付的利息可以享受房贷利息扣除。 4.建议您确认具体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可参考国发〔2018〕41号规定,文件规定中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的,按照规定执行。纳税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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