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年份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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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作为取得证书的时间,在当年度可以享受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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