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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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您当月无其他收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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