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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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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