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是否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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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自2018年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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