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差额征收的情况下,销售额指扣除后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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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关于明确有关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口径的通知》(浙地税税三便函〔2016〕41号)规定:“三、财税【2016】12号文件所述销售额是指缴纳义务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的合计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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