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与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合作出租车辆,税费承担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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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附:(六)现代服务第(5)小点规定,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50号第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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