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相关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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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税种如下: 一、增值税:非住房:5%;住房:5%减按1.5%;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注意: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没有超过月租金收入10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区:7% 县城、镇:5% 其他:1%;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附加税。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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