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附加申报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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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该纳税人在代开专用发票时应缴纳增值税,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城建税,季度代开金额不超过30万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 减免性质选择0061042802|财税 2016 12。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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