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问题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来询收悉!如您所说的税收优惠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免征优惠,则应按照当期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增值税销售收入取决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