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竞得法院拍卖资产 替被拍卖方缴的税能否列支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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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文章认为,买受人取得法院拍卖资产需替资产出售人承担的税费,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是一种捆绑支出,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允许其作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处理。 近期发生的一起网络司法拍卖案例,将与拍卖资产捆绑在一起的税费负担能否作税前扣除问题凸显出来,值得重视,笔者试从多角度分析求解。 事件:司法拍卖资产买受人代为承担税费 前不久,Y公司参加某县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举办的拍卖活动,通过公开竞价,以最高价拍得位于该县某工业区的一户非正常企业的1号厂房,成交价为5120万元。 有关此次拍卖,法院发布公告规定: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定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买卖双方过户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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