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被政府收回是否适用政策搬迁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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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因市政需要,政府与企业协议,收回企业拥有的部分土地,并对企业补偿,这些补偿款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的“部分搬迁”取得的收入的范围,能否按此文件处理?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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