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2366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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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为尽可能减少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政策带来的后续办理退费现象,请参保企业(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暂缓到税务机关办理各项社保费缴费业务,待安徽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实施文件公布后再正常办理申报缴费。在此期间将不予加收征缴滞纳金;对于2月份已缴纳属于减免政策范围的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将依照规定进行抵退。 二、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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