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简易征收认定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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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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