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咨询建筑服务甲供材料相关的计税方法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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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先答复如下: 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除了包括符合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的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还包括其他建筑服务的,也适用该条款;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除了符合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以外,还包括其他建筑材料的,也适用该条款。上述规定与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没有冲突。不属于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甲供工程,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否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分包服务,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属于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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