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母子公司共用排污证的环保税申报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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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母、子公司均属于具有法人资质的独立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范围,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如您所述情形,应由母公司与子公司就各自排放情况分别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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