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简易征收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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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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