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兼营行为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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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纳税人在安徽省内跨省辖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一般纳税人提供跨区域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正常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征管要求。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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