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错报加计抵减声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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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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