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委托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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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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