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票使用时限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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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衔接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二、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启用时间 “营改增”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应税服务,不再开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应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冠名发票按第四条规定执行)。上述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三、关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停售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停止发售“营改增”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发票。 四、关于冠名发票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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