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无偿移交红线内人才住房、配套房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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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应视同销售服务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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