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如何缴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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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海某融资租赁企业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从非试点地区的A企业购入B设备,购入价4000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其中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为581.2万元),租赁期4年,每年年末收取租赁费1200万元。已知甲企业为购买B设备发生利息支出、运杂费、保险费以及关税等计100万元(其中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为8.8万元),则甲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应当缴纳多少增值税? 如果上述租赁合同为经营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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