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总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相关税种如何缴纳?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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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福州马尾一家企业,拟于莆田设立分公司,将制造厂搬到莆田,其他部分如采购及销售、财务以及应收付款仍留在福州总公司,请问:1、在莆田设立的分公司可以设立财务独立核算吗?若可以,则总、分公司相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出口退税、五险一金又如何在福州税务局及莆田税务局申报,即按什么方式申报?若分公司不可以设立财务独立核算,即只能设立非独立的财务核算,则总、分公司相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出口退税、五险一金又如何在福州税务局及莆田税务局申报,即按什么方式申报? 答:您好!会计上采用何种核算方式不属于税务局规范范围,但不论该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均应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如符合闽财税〔2016〕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可采用汇总申报增值税。其余相关税费可由该分公司独立申报。 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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