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务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要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本金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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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附件2第二十三条规定,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9年9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7号公布)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由于暂不清楚您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做出进一步核实。具体处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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