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视同销售问题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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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需做进项税转出。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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