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买赠涉税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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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一、“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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