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税[2004]39号是否全文有效?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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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内容部分失效。第一条 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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