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个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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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针对问题一:可以。 针对问题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做好委托代征中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征便函〔2016〕2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附加”)。地税局受托代征增值税附征“教育附加”和受托代征单位代征“教育附加”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视同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免征“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另,国地税已经在2018年完成了合并。 针对问题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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