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赞助活动中宣传本企业形象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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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赞助支出,若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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