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无形资产延迟入账摊销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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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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