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经营权分期支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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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因此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会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会计准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此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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