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残疾人劳务税减免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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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您所称的劳务税如果想表达的是个人所得税建议参考以下答复内容: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文件规定,“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一次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一次所得超过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20%;一次所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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