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捐赠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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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企业将财产用于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应视同销售。至于档案管理并未规定,建议留存相关成本、会计账务处理的材料。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均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而在会计核算上未确认收入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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