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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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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