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财税(2019)20号文: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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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若确实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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