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给(本人名下)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函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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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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