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体工商户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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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1.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定期定额和应税所得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定期定额征收: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征收: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规定: 实行核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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