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业务 (已解决)
最佳答案: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规定: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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