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增清算扣除项目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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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文件规定: (一)旧房转让认定范围,以下情形房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1.单位和个人对外取得(购置、接收投资、抵债、受赠、交换等)的房产;2.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3.房地产企业建造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二)扣除项目计算,1.纳税人转让旧房计算房产扣除额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1)由评估机构以“成本法”评估建筑物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建筑物评估价格,同时提供取得土地支付价款的凭据,合并计入房产扣除额。(2)提供购置房产相关凭据(发票),确定购置成本和购置年度,按购置成本额并每年加计5%计入房产扣除额。“每年”指从购置月份起至办理权属转让手续月份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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