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股东投入流动资金未收取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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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显然,股东向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实质是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增值税当然需要视同销售。注意:无偿提供服务对于纳税主体有特别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自然人,如果是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当然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就不需要视同销售了! 在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上,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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