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破产中,处置资产产生的税款不应优先于职工工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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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处置资产产生的税款不应优先于职工工资! 现阶段,在企业破产中处置资产产生的税费,很多人认为应作为企业破产的共益债务,清偿时优先于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保险。 比如企业破产时,有土地房产,处置时要交土地增值税1000万,同时企业又欠职工工资,这时候,企业财税要优先清偿这个处置资产产生的1000万税款,然后才清还企业欠缴职工的工资。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很合法律,因为这1000万税款是处置资产时产生,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处置资产便于清偿所有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 所以,按照破产法规定,属于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但是,我们从更深入一层考量,就会发现,这种优先,明显的不合公义原则。 首先,我们要清楚,为什么要收税? 有人说,收税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那么,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保障国家投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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