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赌协议,个税政策不妨先跟进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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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在“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表述,应该是最高法第一次有文字表明其态度(尽管是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附后),而这个态度也是自对赌协议第一案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案后,对江苏华工与扬州锻压机床股权回购案的肯定:并非所有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无效。 目前,关于对赌协议,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并未跟进,各地的处理态度不一,著名的琼地税函〔2014〕198号仅是对企业所得税不完整的处理。近日,福建税务关于对赌失败能否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答复引起不小的议论,这个在王骏老师文章《看到胡建的这个解答我吓坏了》的跟帖中可以看出。其实道理大多数人都会同意:在反向对赌中后续获得的收入,67号公告明确需要征税;而对赌失败,需要补偿的部分,转让方并未得到预期的收益,但已经按照预期收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按照对等原则,就应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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