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须有法定依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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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简介 原告怡馨公司的“圣淘沙”房地产项目于2005年动工,在2012年完工,该期间被告开发区地税局对原告所得税征收是查账征收方式。2012年2月10日,原告怡馨公司向被告开发区地税局申请关于圣淘沙项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为采用核定征收。 2013年6月25日,被告作出萍开地税字(2013)第29号《关于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等201户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批复》,原告单位在该批复中,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记载2013年度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 2014年4月28日,被告市地税局对被告开发区地税局进行日常行政执法督察中,发现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存在问题,于同年4月30日向被告开发区地税局下达萍地税督意(2014)1号《税收督察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书指出,怡馨公司2012年和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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