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再就业专项补贴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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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区财政部门为鼓励区内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划拨了一笔再就业专项补贴。那么企业安置此部分人员时,取得该专项补贴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因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而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不能算作财政拨款,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畴,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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