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清算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适用2011年25号公告或财税[2009]57号?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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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那么企业清算是否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不是,则清算期发生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两壶酒答: 1、不适用。清算所得税和经营所得税不同,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和企业清算有关的,都可以扣除。 2、但可以参考其中一些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就是对损失的举证。清算损失也要举证(主要是非货币资产的可变现价)。 高级会计师网络学习答: 清算是不能适用的,从清算的程序来看,只需要比较资产的处置价值和原计税基础差异即可,真正损失部分一并进入清算收益,最后由投资方确认。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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