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广告制作的应税范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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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第六条第(3)小点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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