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征收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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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条款的“软件产品”并未限制自行开发生产或外购。不征收增值税无需备案,但是营改增后,该条款已经不再适用,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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